云南省继续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云南省继续教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云南省继续教育协会是由我省开展继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继续教育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协会的宗旨是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及时掌握有关新的技术、科技成果和管理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全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云南省昆明市翠湖南路141号(云南省图书馆内3号楼)
第二章 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学术交流,收集并提供国内外继续教育信息;
(二)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资源开发和科技推广、普及和宣传,兴办有关继续教育的经济实体;
(三)促进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学会在继续教育方面的联系与合作;
(四)加强同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的联系往来,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与协会业务有关的任务或工作,对继续教育的管理和有关方针政策提供咨询;
(六)推荐或组织编写继续教育资料、刊物和书籍;
(七)开展学术研究,拓展继续教育领域,探索符合云南省情的继续教育途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滇单位)和合法群众团体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热心支持和从事继续教育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继续教育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可优先享有继续教育方面的咨询,优先取得协会出版的资料和刊物;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撰写和翻译继续教育论文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和著作,以及在继续教育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工作的理事,其所在单位应及时给予调整,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专业技术方面有卓越贡献的、热心继续教育的专家、教育家、科学家和领导干部,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为协会名誉顾问、顾问、名誉理事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及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继续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事理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团体会员会费每年不低于500元。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因故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2005年 9 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